第六十二条

有效

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鼓励园区外已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过搬迁等方式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