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鼓励园区外已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工业项目通过搬迁等方式进入符合规划的园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