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有效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对使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