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建筑工地、物料堆放场所、码头、矿山和绿化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管理单位或者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