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建筑工地、物料堆放场所、码头、矿山和绿化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管理单位或者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