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点重金属产生单位的监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