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点重金属产生单位的监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