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有效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