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邮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港口码头、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