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邮政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港口码头、环卫、邮政、物流等行业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