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本省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因关闭、依法终止等原因终止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及时注销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