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依法落实下列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机构或者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等;
(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三)保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
(四)保证生产环节、环境管理、污染排放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要求;
(五)披露环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责任。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