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本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或者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排污总量指标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策。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