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本省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增强污染防治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