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采取入股分红模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对矿业遗址、工业遗址、古旧村落、水利遗址等存量资源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相关资源权益集中流转经营,提升其教育、文化、旅游等开发利用价值。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