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采取入股分红模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

鼓励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对矿业遗址、工业遗址、古旧村落、水利遗址等存量资源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相关资源权益集中流转经营,提升其教育、文化、旅游等开发利用价值。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