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