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筹协调,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依法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加强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管理和实施成效评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