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十一条有效本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效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形成具有本省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