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效拓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形成具有本省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