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