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