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