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等重要江河湖库水生态监测网络,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水生态状况评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