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实施优先保护,采取措施加强长江流域、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大运河、近岸海域(滩涂)等重点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的保护修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