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名录管理,规范引导湿地保护和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保护治理措施,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