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健全生态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开展调查评估。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生态状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