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健全生态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开展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生态状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