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情况;
(二)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