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信息:

(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监测等情况;

(二)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