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省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对存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情形的区域,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