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二)不违规占用、使用公交专用道;
(三)驾驶车辆行经积水路段,应低速通过,防止溅起积水影响他人;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并礼让行人,行人应快速安全通过;
(五)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停车,两车道排队并一车道,应依次交替通行;
(六)驾驶机动车,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机动车,应安全规范使用机动车灯光;
(八)规范使用机动车喇叭,不在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九)不向车外抛撒(洒)物品;
(十)机动车在规定地点停放;
(十一)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十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主动为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强求他人让座,不以任何方式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十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嬉闹;
(十四)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五)维护交通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