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言行得体,使用电子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二)不在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等以未成年人、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室外区域吸烟,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四)户外烧烤注意用火安全,避免高声吵闹影响他人;
(五)等候服务自觉排队,有序礼让;
(六)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右侧通行;
(七)不侵占公共停车泊位,不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网络直播、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合理使用场地、设施,控制音量;
(九)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保护文物古迹;
(十)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