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废弃物,不乱倒污水,减少垃圾生成,参与垃圾分类;

(二)参加集会、观看赛事和演出,保持现场整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不在建筑物或者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物品;

(五)携带宠物出户应采取必要清洁措施,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区域排出的粪便;

(六)早晚市经营者、临街商铺应自觉做好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七)不露天焚烧废弃物;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呼吸道疾病自觉佩戴口罩;

(九)维护公共卫生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