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以下促进与保障措施:(一)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二)组织面向公众的急救知识培训;(三)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四)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