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