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规定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负有报告义务而未及时报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