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