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属于业主共有的经营收益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