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物业档案资料缺失的;
(二)在不得设置车位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车位的;
(三)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免费代投递服务或者提供免费寄存场所的;
(六)除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等原因外,限制、阻碍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服务的;
(七)未公示有关信息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