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二)拒不移交有关资料、财物、资产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