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物业服务企业此项目经营所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