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交接后办理备案或者物业服务人在订立、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