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