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备案物业管理区域的;(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的;(三)未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申请或者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的;(四)未承担前期物业承接查验费用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五)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