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