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