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有效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以及聘用专职人员的薪酬,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办法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期满后,业主可以在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随时查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