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条有效在业主委员会履职的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成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年度测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