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职人员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财务工作,协调解决业主投诉等工作。

聘用的专职人员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领导、监督和管理,在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聘用专职人员的薪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业主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决定对聘用的专职人员减薪或者解聘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