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拟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组织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用情况;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