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基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征收安置、继承、受遗赠、买卖、赠与、合法建造等事由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确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