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预防知识的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开展健康教育,倡导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加强心理辅导。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单位应当开展健康知识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