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