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