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四月第二个星期五为本市卫生与健康行动日,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健康教育宣传等爱国卫生活动。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