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倡导公民形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