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操作规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