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爱卫会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