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爱卫会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宜。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